一、員工福利措施與其實施情形:

 

一、員工福利措施與其實施情形:

◆ 獎勵制度 
1.年終獎金
2.員工酬勞
3.業績獎金
4.午晚餐補助
5.績效獎金/技術津貼
6.特別獎金/生產獎金/績優獎金
7.營運獎金
8.研發專利獎金
9.介紹獎金
10.其他績效調薪機制及彈性獎勵制度
11.退休金提撥

◆ 保險及補助
1.勞保
2.健保
3.職災保險
4.意外保險、團保
5.急難重大傷病慰問/補助等

◆ 設備類
1.員工餐廳
2.哺乳室
3.免費停車場
4. 設置AED自動體外心臟除顫器

◆ 請 / 休假制度
1.週休二日
2.特休/年假
3.陪產假
4.產檢假
5.家庭照顧假
6.女性同仁生理假

◆ 其他類
1.員工內部外部教育訓練 
2.職工福利委員會
- 三節禮金/禮品、尾牙聚餐、禮金/禮品
- 結婚禮金、住院慰問金等
3.定期員工健康檢查。
4.設置健康管理師、定期職醫至公司健康諮詢時間
5. 強化同仁工安、職安、消防防災之相關知識及訓練,編制成立自衛消防編組,定期進行消防宣導及演練。

 

公司業已於民國94年依法組成設立職工福利委員會,並依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章程定期提撥福利金予職工福利委員會,為同仁規劃及提升福利措施。

除上述福利措施之外,公司、職工福利委員會不定期提供藝文表演欣賞、各式講座研習會資訊、特約折扣商店、特賣優惠入場券訊息、社團運動比賽等相關福利活動予以同仁參與;另外,對於育嬰需求、重大傷病、重大變故等情況,須要較長時間休假時,也能申請留職停薪,或提供因應重大急難就助方案,留職停薪期間屆滿後再申請復職,以兼顧工作、個人與家庭照顧需求。

 

 
 
 

二、員工進修、訓練制度與其實施情形:

 

本公司致力於創造人才永續且提升卓越競爭力的學習環境,特別制訂了「教育訓練管理程序」及「教育訓練作業程序」,藉由內部及外部訓練資源培養適才適所之優秀人才。

目前公司提供一系列通識類、專業技能類以及管理類教育訓練,除了培養各單位主管及資深同仁為內部講師傳承公司文化與技能外,另不定期邀請外部專家授課。109年度本公司舉辦的訓練開班數達505個班次,總訓練時數近2,220小時,總參與人次為21,231人次。

訓練課程包括:

(1) 新進人員教育訓練:包含公司規章、勞安衛規定等相關介紹及到職引導,每位新人皆有安排教育訓練者,協助盡快適應工作環境、熟悉工作內容。

(2) 通識性訓練:係指政府法令規定、公司政策要求及全公司整體性或各階層通識性之訓練活動,如:禁止與防範內線交易教育、員工環安衛教育訓練、安全衛生訓練課程、品質類訓練課程、廠區緊急應變訓練課程,以及個人效能管理系列課程。

(3) 專業性訓練:係指各專門單位所需之技術及專業訓練,如研發類課程、製程類課程、財會類課程、資訊技術類課程等。

(4) 主管人員訓練:係規劃主管管理培訓與發展課程。內容包含管理與領導統御類課程及其他配搭課程等。

(5) 直接人員訓練:係指提供產線技術員工作所需之知識、技能及態度的訓練課程,例如直接人員機台技能訓練課程等。

(6) 定期進行技術評鑑及績效評鑑,積極培訓儲備幹部及人才。

(7) 舉辦與誠信經營議題相關之內、外部教育訓練(含誠信經營法規遵循、食品安全衛生及檢驗、會計制度及內部控制制度等相關課程)。

(8) 會計主管、稽核人員及公司治理主管之內外部教育訓練。

 

 
 
 

三、員工退休制度與其實施情形:本公司的退休制度,主要依勞基法相關法令規定辦理

 

1. 於中華民國境內之公司:按規定每月提撥退休準備金於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專戶,並自200571日起全面施行「勞工退休金條例」,適用規定如下:

(1) 200571()以後到職者,全面適用「勞工退休金條例」。

(2) 200571(不含)以前到職者,得依個人實際需要於200571日起五年內選擇「勞工退休金條例」或「勞動基準法」之退休金規定;若員工屆期仍未選擇者,自施行之日起繼續適用「勞動基準法」之退休金規定。

(3) 同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自請退休:

    A.任職15()以上且年滿55歲者。

    B.任職滿25()以上者。

    C.任職滿10()以上且年滿60歲者。

(4) 同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請強制退休:

    A.年滿65歲者。
    B.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。
    C.同仁如擔任具有危險性、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,依照勞基法第54條第2項規定,得由事業
    單位報請 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前項第一款之年齡,但不得少於55歲。如符合強制退休要件者,
    且同時符合勞基法 第11條得終止勞動契約情事時,應依法以退休方式處理。

(5) 退休金給予標準:

A.199831日前到職(不含31)之員工,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予二個基數,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,另行一次加發一個基數,最高以六十一個基數為上限。

B.199831日後到職(31)之員工,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予二個基數,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,每滿一年給予一個基數,除因公傷病所致通知強制退休者外,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。

C. 強制退休之職工,其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係因執行職務導致而被強制退休者,退休金依前款規定加給20%。

(6) 新制退休金部份每月依法提繳6%至勞工退休金專戶;並於年度終了估算勞工退休準備金餘額,如有不足給付次一年度內預估成就第53條或第54條第一項第一款退休條件之同仁,則於次年度3月底前一次提撥其差額,並送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議。

(7) 宣導個人勞退自提計劃,鼓勵多角化提升退休後經濟生活。   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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