首頁 » 利害關係人 » 員工福利

員工福利

一、員工福利措施及其實施情形

獎勵制度
  • 1. 年終獎金
  • 2. 員工酬勞
  • 3. 業績獎金
  • 4. 午晚餐補助
  • 5. 績效獎金/技術津貼
  • 6. 特別獎金/生產獎金/績優獎金
  • 7. 營運獎金
  • 8. 研發專利獎金
  • 9. 介紹獎金
  • 10. 其他績效調薪機制及彈性獎勵制度
  • 11. 退休金提撥
  • 12. 員工信託持股
保險及補助
  • 1. 勞保
  • 2. 健保
  • 3. 職災保險
  • 4. 意外保險、團保
  • 5. 急難重大傷病慰問/補助等
設備類
  • 1. 員工餐廳
  • 2. 哺乳室
  • 3. 免費停車場
  • 4. 設置AED自動體外心臟除顫器
請/休假制度
  • 1. 週休二日
  • 2. 特休/年假
  • 3. 陪產假
  • 4. 產檢假
  • 5. 家庭照顧假
  • 6. 女性同仁生理假
  • 7. 陪產檢假
  • 8. 疫苗接種假
  • 9. 防疫照顧假
其他類
  • 1. 員工內部外部教育訓練
  • 2. 職工福利委員會
  • – 三節禮金/禮品、尾牙聚餐、禮金/禮品
  • – 結婚禮金、住院慰問金等
  • 3. 定期員工健康檢查
  • 4. 設置健康管理師、定期職醫至公司健康諮詢時間
  • 5. 強化同仁工安、職安、消防防災之相關知識及訓練,編制成立自衛消防編組,定期進行消防宣導及演練

二、員工進修、訓練制度及實施情形

教育訓練政策與成效
  • 本公司致力於創造人才永續且提升卓越競爭力的學習環境,特別制訂了「教育訓練管理程序」及「教育訓練作業程序」,藉由內部及外部訓練資源培養適才適所之優秀人才。
  • 目前公司提供一系列通識類、專業技能類以及管理類教育訓練,除了培養各單位主管及資深同仁為內部講師傳承公司文化與技能外,另不定期邀請外部專家授課。
  • 2025年度本公司舉辦的訓練開班數達878個班次,總訓練時數近13,235人時,總參與人次為9,805人次。
2025 年度訓練課程內容
  • (1) 新進人員教育訓練:包含公司規章、勞安衛規定等相關介紹及到職引導,每位新人皆有安排教育訓練者,協助盡快適應工作環境、熟悉工作內容。
  • (2) 通識性訓練:係指政府法令規定、公司政策要求及全公司整體性或各階層通識性之訓練活動,如:禁止與防範內線交易教育、員工環安衛教育訓練、安全衛生訓練課程、品質類訓練課程、廠區緊急應變訓練課程,以及個人效能管理系列課程。
  • (3) 專業性訓練:係指各專門單位所需之技術及專業訓練,如研發類課程、製程類課程、財會類課程、資訊技術類課程等。
  • (4) 主管人員訓練:係規劃主管管理培訓與發展課程。內容包含管理與領導統御類課程及其他配搭課程等。
  • (5) 直接人員訓練:係指提供產線技術員工作所需之知識、技能及態度的訓練課程,例如直接人員機台技能訓練課程等。
  • (6) 定期進行技術評鑑及績效評鑑,積極培訓儲備幹部及人才。
  • (7) 舉辦與誠信經營議題相關之內、外部教育訓練(含誠信經營法規遵循、食品安全衛生及檢驗、會計制度及內部控制制度等相關課程)。
  • (8) 會計主管、稽核人員及公司治理主管之內外部教育訓練。

三、員工退休制度與其實施情形:本公司的退休制度,主要依勞基法相關法令規定辦理

1. 於中華民國境內之公司:按規定每月提撥退休準備金於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專戶,並自2005年7月1日起全面施行「勞工退休金條例」,適用規定如下:

  • (1) 2005年7月1日(含)以後到職者,全面適用「勞工退休金條例」。
  • (2) 2005年7月1日(不含)以前到職者,得依個人實際需要於2005年7月1日起五年內選擇「勞工退休金條例」或「勞動基準法」之退休金規定;若員工屆期仍未選擇者,自施行之日起繼續適用「勞動基準法」之退休金規定。
  • (3) 同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自請退休:
    • A. 任職15年(含)以上且年滿55歲者。
    • B. 任職滿25年(含)以上者。
    • C. 任職滿10年(含)以上且年滿60歲者。
  • (4) 同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請強制退休:
    • A. 年滿65歲者。
    • B. 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。
    • C. 同仁如擔任具有危險性、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,依照勞基法第54條第2項規定,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前項第一款之年齡,但不得少於55歲。如符合強制退休要件者,且同時符合勞基法第11條得終止勞動契約情事時,應依法以退休方式處理。
  • (5) 退休金給予標準:
    • A. 於1998年3月1日前到職(不含3月1日)之員工,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予二個基數,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,另行一次加發一個基數,最高以六十一個基數為上限。
    • B. 於1998年3月1日後到職(含3月1日)之員工,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予二個基數,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,每滿一年給予一個基數,除因公傷病所致通知強制退休者外,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。
    • C. 強制退休之職工,其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係因執行職務導致而被強制退休者,退休金依前款規定加給20%。
  • (6) 新制退休金部份每月依法提繳6%至勞工退休金專戶;並於年度終了估算勞工退休準備金餘額,如有不足給付次一年度內預估成就第53條或第54條第一項第一款退休條件之同仁,則於次年度3月底前一次提撥其差額,並送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議。
  • (7) 宣導個人勞退自提計劃,鼓勵多角化提升退休後經濟生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