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十一條之一:
公司應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十五分派員工酬勞,且其中不得低於二十五%提撥為分配予基層員工,及應以當年度獲 利狀況不高於百分之三分派董事酬勞。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,應予彌補。
除依本公司章程規定外,本公司並依據「薪酬委員會組織規程」,定期檢討與評估經理人及員工之績效與薪酬政策、制度、標準及結構,以確保本公司之薪酬制度具備適當性,符合相關法令規定,並足以吸引優秀人才,同時使員工得以與公司共享營運成果。
於績效考核、員工薪酬及獎金發放之浮動機制中,綜合考量公司、部門、團隊及個人之績效成果與未來發展潛力,以即時激勵優秀人才,並促進公司經營團隊與全體同仁更加融入整體營運效能之提升。